《涉台公证办法》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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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海协会和海基会达成的《两岸公证书合作查证协议》以及后来达成的补充协议的规定,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、各省公证员协会与海基会相互寄送下列种类的公证书副本: (1)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、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、死亡、婚姻等公证书; (2)收养、婚姻、出生、死亡、学历、委托书公证书; (3)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,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、婚姻、出生等公证书; (4)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抚养、亲属关系公证证明,包括亲属关系、谋生能力、病残、成年在学、缴纳保险弗或医药费公证书; (5)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,指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,包括物权、债权、继承权等有形财产权利和专利著作权、商标等无形财产权,以及企业的资格、资信、法定代表人、授权委托书以及生产许可证、生产企业的合格证、产品检验报告书等; (6)病历、税务、经历、专业证书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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